1、导游:
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2、旅行社前台:
负责接待前来咨询或报告的访客,回答有关路线的问题;有时还负责处理顾客投诉。
3、旅行社回访:
这是旅游团回来后的电话采访。
4、司机:
司机负责运送乘客。在一些地方,司机还会充当导游。像旅游业的混乱一样,不同地方的导游不同,所以司机有时充当导游。
5、旅行家:
旅行家是指以各地旅行为职业,通过旅行获得劳动报酬与旅费的旅行者,职业旅行者的行为大多是完成自己的梦想或者为宣扬某种生活态度,而不是单纯的进行旅游休闲活动。
扩展资料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在从事教育过程中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和总和。简而言之,就是指所有的导游人员在导游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海外领队是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委派,全权代表该旅行社带领旅游团从事旅游活动的工作人员。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在领队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吉林省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怎么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等。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和进行旅游活动的组织与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旅游业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牞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环境,推进区域联合,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在征求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在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和重点旅游区等旅游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在征求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有关区域规划相衔接,与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旅游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建设规划,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区(点)特点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及其他旅游商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少数民族地区旅游线路,创建少数民族旅游品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外投资者和国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依法保护旅游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省内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到省外和境外开办旅行社和经营旅游项目。第十二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形式,依法有偿转让给各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我省实行地接旅游市场全面开放,非本省的旅行社可以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以及旅游职业培训工作。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第十七条 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摊派;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或者指定其购买商品;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有权要求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二)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实价,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六)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的风俗习惯,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提供合理服务;
(七)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在景区(点)可能发生危险的地下景观、水域、险要通道等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吉林省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2008-02-14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科技花园1号楼。
吉林省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00078263164XK,企业法人信冬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省风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入境旅游业务;境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代办签证;会议服务;商务考察;留学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03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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